基层工会选举工作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1、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基层工会选举工作条例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基层工会选举工作条例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2、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
3、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
4、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候选人产生应当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1 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产生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推荐和选举这个过程中,候选人应当是在职合法劳动的职工或者管理人员,除。
5、对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委员,应在以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时提请大会予以确认法律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6、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
7、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定期向同级党委工委汇报工会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向党委工委会议专题汇报1次,研究决定工会重要事项,推动解决具体困难问题,因此基层工会每年要向党委汇报一次工作。
8、法律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第十九条。
9、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暂行条例 于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2016年10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原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0、3 补选工会主席要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候选人,一般要经过事先的考核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由本届工会委员会正式提出候选人名单4 补选时要根据本届基层工会组织产生的选举方式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
11、一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机构 xx公司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执行和监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二,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设置 根据全总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设置如下。
12、第二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
13、二,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设置 根据全总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设置如下工会委员7人,其中工会主席1人,委员6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生活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
14、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第二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
15、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