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事诉讼法(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宗玉琨)
德国刑事诉讼法理论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说谎被告人不仅可以保持沉默,而且可以说谎或通过否认暍歪曲事实真相以试图避免自证其罪或逃避受到定罪后果棳并且在这样做时,被告人不会被指控犯有伪证罪而受到刑罚处罚运用自己。
在理性建构的方式下,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样态并非源于社会中已经存在的有关刑事司法的习俗惯例经验等“零碎性”知识,更多决定于立法者事先形成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整体性知识比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中的五种简化审程序在1988。
对于当事人无法取得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该条规定赋予德国刑事诉讼法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同时也对庭。
英国和美国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低,在英国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虽然原则上被害人个人有起诉的权利,然而除部分犯罪外,在1985年刑事起诉法实施前,绝大多数案件是由警察开始起诉程序的前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95条。
在德国,通常所说的证据禁止是上位概念,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所有证据设置的限制,它又可分为两类即证据的取得禁止与证据的使用禁止两者的内涵各不相同一证据取得的禁止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国家侦查追诉犯罪的权力并不是毫无限制的。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诉讼,即决定暂缓起诉德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实行暂缓起诉决定,须经被告人同意可见,经犯罪嫌疑人同意是检察官决定暂缓起诉的普遍。
各国都本着重罪原则将电子监听限制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内,规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德日的列举式,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0a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监听的犯罪包括叛国罪侵害国家利益罪刑事和各种恐怖组织犯罪杀人绑架抢劫敲诈。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也有近似的规定,反映出对被搜查人名誉权的尊重5 被搜查人的权利救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5项规定,任何遭受非法搜查和扣押所侵犯的人都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排除非法搜查和扣押所。
这对后来的德国立法有很大影响但是,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并未完全排斥固有的日耳曼法1532年德意志帝国中央议会以帝国名义颁布了加洛林纳法典,这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共179条它无次序地列举了犯罪和对犯罪行为。
该条内容和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条等规定相类似,一定程度上是借鉴了当今其他法治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符合刑事审判的固有规律从总体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的规定并不是孤立的因为鉴于在。
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等诉讼参与人 全球三大主要诉讼构造又称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 , 职权主义 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 混合式 以日本和意大利为代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受法国和德国影响较大诉讼结构属职权。
德国日本等国家建立了强制辩护制度,被告人必须有将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则法庭审判活动方为合法有效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0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述情况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州高级法院或者州法院第一审审判被指控人被。
2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在本国诉讼制度中确立了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或者同类权利规则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证人无义务就他可能因之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作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每个证人均可以对如果。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或者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归检察院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上告或上诉,判决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种类量刑幅度方面,不允许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审理被告人或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上诉。
在德国,于1994年10月28日修改并于1994年12月1日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基于对二战中纳粹暴行的反思,该法典专设了“第十章讯问被指控人”的规定,在这一章中,第136条第一款对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作了专门规定“初次。
德国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和职能设置由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每个法院设一个相应级别的检察院,包括联邦检察院州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个别地方有地区检察院检察院与法院只是对应设置,并无从属关系上级检察机构与下级检。
3刑事诉讼制度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公布实施于1808年11月27日法典由总则和2篇组成,共643条这一法典的内容特点为1 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2 确立了起诉预审 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