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
第六,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的处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3。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下发后。
利用钢结构砖水泥建成的门面和住房在税法上都是建筑物类,最低折旧年限都是20年税法上对净残值率没有规定同时,会计处理上房屋的折旧年限可以自己确定,但是如果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小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则在计算企业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